★補助名稱:台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對象、標準: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
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
,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並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1.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 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異、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
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經法院判定祖父、祖母負監護教養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5.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6.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
及少年。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一千九百元。
◎應備文件: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表,申請表上
需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區所所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需提出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
申請:
1.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4.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前款第一目所指全戶戶籍謄本為申請人、受補助人之家庭全戶戶籍謄本。
◎受理單位: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作業流程:
一、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受理審核,並按月彙整造冊。
二、每月款項於次月下旬由本府社會局統一撥款。
三、 如戶內人口有任何異動情形(如遷區或戶籍內人口異動),請立即通
四、 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並重新至遷入地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五、本項補助不得與其他政府部門同質性補助款重複請領。
六、本補助款核定通過後,核定每月補助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撥入。
(102年1月起修正為當月入帳)
◎備註:
(一)、以上社會局資料參閱,申辦要項請逕洽承辦單位。
(二)、服務專線 (04)22177239 (04)22289111轉 37503 或 3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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