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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說明(105修)
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訂定,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基準,及基於簡政便民原則,簡化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繳驗證明文件作業,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繳驗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追繳學雜費減免補助款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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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50019939B號令修正發布
第 1、3、6、9、11 條條文;除第 3 條第 1 項第 2款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紅字部分為修正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
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
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第 3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
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舊法:減免十分之三)。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
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
,申請學雜費減免。
第 4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不予減免。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指定專人提供諮
詢及協助。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
請表及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前項學生未檢附證明文件者,由就讀學校經
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
,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
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
經費。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
,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 7 條
第三條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
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
得重複。
第 8 條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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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各免試就學區 (扶助弱勢學生) 一覽表 |
就學區 |
扶助方式 |
01 |
基北區 |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之經濟負擔,針對公私立高中職部分有以下3項:
(一)學雜費部份: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卡學生就讀時,享有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減免,另學校協助學生申請辦理就學貸款。
(二)學生午餐費:對於弱勢學生家庭突遭變故經濟陷入困境之學生,經班級導師認定需要協助者亦可申請午餐費補助。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凡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並符合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情形者(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其第一次學業成績定期考查之學科成績在同一年級中後百分之二十五者、一年級第二學期、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其前一學期學科成績在同一年級中後百分之二十五者)皆可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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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桃園區 |
超額比序項目共計三大項,申請超額時上列項目應全數採計,當總積分完全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其餘依比序項目(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教育會考)分別比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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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竹苗區 |
弱勢界定:偏遠鄉鎮國中學生、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學生,符合其中一項者即給分。
符合5分、不符合者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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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中投區 |
1.偏遠地區學校係報准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偏遠學校,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
2.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係領有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者。
符合偏遠地區者1分;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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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彰化區 |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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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雲林區 |
經濟弱勢符合者2分;偏遠小校:9班以下2分、13班以下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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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嘉義區 |
各項英文檢定針對低收入戶家庭人士、支領失業給付者及其仍在就學中之子女報名費全免等優惠辦法詳見各項檢定考試報名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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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臺南區 |
當總積分相同,且各校所訂優先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亦相同時,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子女)優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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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高雄區 |
證照檢定項目: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失業勞工子女將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供補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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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屏東區 |
領有縣(市)政府中、低收入證明者,採計至登記報名作業前。
1.低收入者得2分。
2.中低收入者得1分。
3.上限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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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宜蘭區 |
超額時先比較比序項目,比序項目依序如下:
總積分→畢業資格→均衡學習→品德表現→服務表現→競賽表現→體適能→適性發展→就近入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寫作→國→英→數→社→自→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外加增額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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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花蓮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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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臺東區 |
弱勢學生的學習及輔導,提供相關的措施:如「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學校辦理活動經費、「大陸及外籍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整合教育部先前推動「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退休菁英風華再現」、「大專生輔導國中生課業試辦」等相關計畫,結合政府及民間部門資源,邀集現職、退休教師、經濟弱勢大專學生及社會人力等,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外籍配偶子女等需要補救教學之國中小學生,於課後進行課業輔導,希望能提供弱勢學生更多學習的機會,縮短國中小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對於弱勢學生也提供相關就學費用的減免或補助,包含國中小免繳代收代辦費、教科書費;高中職則酌減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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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澎湖區 |
同分比序順次,第8順序:第8順序比序同分,則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順序比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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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金門區 |
當總積分相同,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子女)優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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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參考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方案計劃,提供公開資訊彙整參考,相關申辦要點,請逕洽各權屬單位依最新公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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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為彙整政府補助公開資訊,提供弱勢就學補助殷能家戶受惠,茲因年度補助政策不同,資料如更新有誤歡迎來電告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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